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 187 号) ;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 5号) ;
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 (2018) 147号) ;
5.《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函(2019) 94号) ;
6.《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9) 185 号)。
二、受理条件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1.参保人员符合新就业地转入条件的;
2.参保人有参保缴费记录且已办理停保的。
三、申请材料
身份证(原件)
四、办结时限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部转移系统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联系函》后,2个工作日内生成《信息表》并上传部转移系统;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部转移系统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信息表》确认指令后,5个工作日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服务
六、办事流程
转出地社保机构通过国家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再通过国家转移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确认指令后,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七、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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