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8〕47 号 ) 、《省人社厅等 11 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1〕36 号 ) 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返乡创业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项目 ( 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由在外地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达 6 个月及以上,返回原户籍所在县 (市、区 ) 范围内 ( 中心城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范围) 的返乡人员创办、带动就业明显、为促进返乡创业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申报条件:
( 一 ) 基本条件
1.主体资格: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返乡创业人员,近 5 年在湖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正常经营2 年以上,法定代表人股权占比不低于 25%。
2.经营规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要求,市场前景良好;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无偷税漏税行为、劳动用工规范;经营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
3.社会责任: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社会公益事业等。
( 二 ) 各类经营实体对应条件
1.企业类: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上年度经 营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吸纳 100 人以上就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2.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200 万元以上,上年度经营收入 350 万元以上,合作社成员 100 人以上。
3.家庭农场类:有创办家庭农场的章程;上年度经营收入 100 万元以上,吸纳20 人以上就业;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 年,流转土地手续齐全规范,流转期内不得转包。
4.乡村旅游类: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旅游相关业务;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100 万元以上,上年度经营收入 50 万元以上;经营项目有规范的标准;吸纳 50 人以上就业;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
5.电子商务类: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100 万元以上,上年度经营收入 1000 万元或所运营平台电子商务交易额 5000 万元以上;吸纳 30 人以上就业。
已享受省级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的不再申报。
第四条 申报程序:
( 一 ) 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经营实体填写《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申报表》 (见附件 1 ) 并相关佐证资料,向当地县 (市、 区 ) 人社局申报。
( 二 ) 县级初评。县 (市、区 ) 人社局对照《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考评表》 (见附件2)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实体进行初评并实地考核,择优向市 (州) 人社局推荐。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直接向省人社厅申报。
( 三 ) 市级推荐。市 (州) 人社局对照《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考评表》对申报示范项目进行实地考评,择优确定推荐对象,连同附件 1 、附件 2 及相关佐证资料上报省人社厅。
第五条 认定程序:
( 一 )评审。在湖北省就业创业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候选示范项目名单。
( 二 ) 公示。省人社厅对候选示范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 三 ) 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研究,予以认定,并按规定给予奖补。
第六条 对省级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牌匾,撤销示范项目称号,追回奖补资金,并向相关部门建议列入失信名单。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 年 6 月 28日起实施,原认定办法 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申报表
2.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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