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柏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柏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松柏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松柏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松柏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灾情信息报送与报告。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各村委会、社区、涉灾行业主管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员,在发生灾害1小时内向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填报灾情快报表,(灾情严重时严格按照每20分钟内电话报告一次灾情)由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告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各村委会、社区、镇直各部门未经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授权不得向任何部门、镇、村(居)工作QQ群中发布相关灾害相关信息。
对突发自然灾害,各村委会、社区自然灾害信息员应在灾害发生后20分钟内汇总本辖区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向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办报告。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报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核查、汇总工作,并向区应急管理部局报告。
灾情信息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行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行上报信息,后续根据确认情况进行核报。
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镇政法办协调区相关部门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对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区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调查,出具调查认定报告,统一归口管理,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其他部门不得上报自然灾害相关信息,杜绝多头上报。
对启动镇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镇、各村委会、社区自然灾害信息员,应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灾情稳定后,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核查灾情,及时上报。
发生干旱灾害,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在旱情初显时及时汇总报告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天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及时协调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情信息应及时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灾情响应与措施。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区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居开展救助工作。镇人民政府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会商研判灾情,镇人民政府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居开展救灾,及时向区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实地开展救灾救助工作,镇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进驻受灾村、居指导救灾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汇总统计灾情,各村委会、社区自然灾害信息员应每日向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全镇受灾需求,镇人民政府必要时协调区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区需求评估。
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区应急管理局、区相关部门预拨区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申请安排下拨区级预备费,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救灾科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受灾村民、居民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协调区交通局,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投入救灾力量,镇人民政府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村(居)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协调区相关企业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镇消防救援所、武装部组织协调区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救灾,做好受灾村(居)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保障和组织工作。
安置受灾群众,镇卫健办协调区相关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受灾村(居)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委、区疾控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村(居)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恢复灾区秩序,镇派出所加强受灾村(居)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
抢修基础设施,协调区相关部门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工作、负责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工作、负责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负责开展受损公路修复工作,协调区经济信息局、国网神农架电力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灾后重建与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暂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最长不超过90天。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加强指导,统计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松柏镇人民政府根据区预拨区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迅速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镇财政所做好资金发放,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用好自然灾害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健全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无法避让的,须采取工程性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灾情稳定后,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应急管理局救灾科报备。镇规划办根据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房屋规模。
区应急管理局向松柏镇预拨区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区应急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适时组成工作组实地抽查,对全镇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镇规划办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农业农村中心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协调区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冬春救助。协调区应急管理局,镇应急管理负责组织实施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工作。镇应急管理管理办公室、镇财政所负责,每年9月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需救助的情况,应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汇总后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救灾科,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加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召开专题会议、评议审查、监督检查、救助对象预以公示七个工作日内,按时上报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对迟报、漏报的,将在全镇预以通报批评,未公示的不得上报,救助资金精准发放到村到户到人。
根据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学校、小区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镇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域内各村委会、社区设置开放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灾情发生后,受灾区域内行政村委会、社区要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第一时间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保障,确保安全有序。
责任与奖惩与预案管理。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上报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松柏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编制,报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镇人民政府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和协调区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参照情形与预案实施时间。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与救助;本预案通过区应急管理局审批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