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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柏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柏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1500713/2024-28140 发文单位:神农架林区松柏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其他 名  称:松柏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柏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4-05-29 18:30 发布日期:2024-05-29 18:30 文  号: 文  号: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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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柏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有效遏制新的镇村债务产生,进一步保障资金安全,确保工程优质、生产安全、资金节约和群众满意,根据《神农架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神农架林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神农架林区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使用镇村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基金、政府担保贷款或借款投资、政府融资等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产是指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设施、设备。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四条  严格规范项目审批,镇政府统筹管理镇村两级项目建设。

(一)投资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以下简称小微项目)

1.镇级财政支出项目

投资额小于1万元(不含)的临时性用工、劳务维修等小微项目,可由分管业务领导决策实施。

投资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小微项目,经分管业务、财务领导审核,报镇主要领导审批,经镇党政联席会议民主决策讨论通过后实施。

2.村居财务支出项目

投资额小于1万元(不含)的临时性用工、劳务维修等小微项目,可经联系村(居)领导审核后,村(居)委会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组织实施,相关项目建设资料报镇项目办备案。

投资额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内的小微项目,须经联系村(居)领导、分管业务、财务领导审核,报镇主要领导审批,经镇党政联席会议民主决策讨论通过后,在镇项目办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内的小微项目,须经联系村(居)领导、分管业务、财务领导审核,报镇主要领导审批,经镇党政联席会议民主决策讨论通过后,由镇项目办统一组织实施。

(二)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1.对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分管业务、财务领导审核,报镇主要领导审批,经镇党政联席会议民主决策讨论通过后,由镇项目办向林区发改部门报批立项后实施。并分别向规划、国土、环保、发改、林业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林地征占用等手续。

2.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内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除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增加审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从筹备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  凡经林区党委、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实施和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工作任务的项目,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并立项,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林区发改部门审批。

第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项目根据《神农架林区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条  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严格规范执行项目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测绘、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结算审计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项目审批后,镇项目办应按照项目类别、投资额,组织开展项目建设。

第九条  严格资质管理,不得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条  对预算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应将施工招标控制价报林区财政部门评审,发布招标限价不得高于财政部门批复的招标限价。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

(一)对服务费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测绘、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结算审计等服务机构的确定,应组织进行政府采购;服务费低于10万元(不含)的,项目办应委托信誉良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服务,小微项目镇项目办可根据实际自主开展项目设计、监理、预算等工作。

(二)投资额在50万元(不含)以内的小微项目,镇项目办可组织开展阳光评议确定施工单位;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不得以划分标段形式申请核准招标。

(三)应急抢险救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应急抢险救灾项目,除在建工程可由原实施单位承担外,其余应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区属国有企业作为承包单位;也可从储备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通过媒体或者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抄送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备案。

(四)上级单位指派有施工单位的小微工程项目,通过镇党政联席会民主决策后可直接发包。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结算审计制度。将使用政府财政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纳入跟踪审计范围,跟踪审计单位全程跟踪参与项目建设过程,对重大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主要材料价格等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跟踪审计单位由林区审计部门负责选聘、评价和考核。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对于简易小微项目,可由镇项目办组成监理小组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严格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改变标准、扩大或减小规模和内容。

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调整后总投资额在50万元(不含)以内的经党政联席会民主决策讨论通过后实施;单项增加投资低于50万元或累计增加投资低于中标价10%的,由施工单位申请,经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并由党政联席会民主决策讨论通过,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单项增加投资超过50万元或累计增加投资超过中标价10%(含)的,变更实施前需向林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交原项目批复文件、工程量变化清单、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变更工程预算书等资料),发改部门组织涉关部门和参建各方进行现场查勘,对变更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共同提出审查意见并达成一致后方可组织实施。

对变更增加的隐蔽类工程,镇项目办及参建各方必须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对工程隐蔽类变更影像资料未留存或留存不全的,决算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严格项目财务管理。镇财政所应认真执行现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设立基建财务账目,严格按预算、合同、进度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中标单位账户。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合同应按照中标结果签订,施工合同应约定预留不低于20%的合同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支付,其中预留1.5%的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无质量缺陷后支付。

第十七条  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各承包人按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风险管理,新开工项目必须购买工程保险,并加强工程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镇项目办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将项目档案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条  严格项目验收程序。项目建设有隐蔽分项工程的,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向镇项目办提出申请,镇项目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等单位进行现场确认,隐蔽分项工程结束后参建各方需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对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必须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对工程隐蔽影像资料未留存或留存不全的,决算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

项目完工30日内,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镇项目办提出验收申请,镇项目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等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镇项目办应及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使用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的项目,镇项目办可向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提出申请,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进行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严格项目决(结)算审计。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决(结)算审计。

对投资额在10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由镇项目办对工程量、单价进行审核,出具决(结)算审计意见。施工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应用单独知识产权技术的,可组织具有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

对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由镇项目办组织具有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

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报请林区审计部门组织开展决(结)算审计。

第四章  阳光评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投资额在50万元(不含)以内,经党政联席会议确定采用阳光评议确定施工单位的小微项目,由镇项目办组织编制工程造价预算。

第二十三条  成立阳光评议小组。阳光评议小组设评标人员3人,监督人员2人。评标人员由项目分管领导、业务分管领导、经济发展办或镇直单位组成,村(居)财务支出的小微项目可邀请联系村(居)分管领导、涉关村(居)两委成员或懂工程建设的村(居)民工匠代表担任评标人员。监督人员由村(居)纪检委员、村(居)监督委员会成员或人大代表担任,参与监督项目评议。

第二十四条  发布竞价公告。由阳光评议小组,制定小微项目竞价公告并在松柏镇门户网站发布,竞价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登记报名。镇项目办接受投标单位报名并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初审登记。

第二十六条  阳光评议。阳光评议小组根据竞价公告,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议,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报价。

第二十七条  发布中标公告。评议结果应在项目建设地村(居)委会和松柏镇门户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质疑回复。投标单位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镇项目办提出质疑。镇项目办应当在收到投标单位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单位和其他有关投标单位。

第五章  项目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项目资产管理,明确项目资产权属,规范项目资产移交、登记和账务核算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后应按照行业相关要求,及时进行项目资产确权并办理移交手续,

由财政资金修建的乡、村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产权属国家所有,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部门登记管理。农田内的机耕道、村内街巷,确权到村(居),由村(居)登记管理。

由财政资金修建的小型水库、河流防洪、安全饮水、灌溉等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乡镇水利管理部门登记。村组自建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确权到村(居),由村(居)登记管理。

其他由上级财政或业务主管部门捐建或配备的设施设备,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产应按照经营性、公益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台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来源、资产名称、规模、单位、购建年度、资产原值、资产现值、坐落地、建设单位、资产状态、资产属性、资产类别、资产形态、移交时间、管护运营单位、责任人、监管单位、使用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加强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

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注重风险防控,完善运营方案,可以采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落实运营主体,确定经营方式和期限。确权到村(居)的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由村(居)提出运营方案,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或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公示公告后,由村(居)集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经营性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对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对农村饮水工程等易损耗、易损坏的公益性资产落实受益者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

确权到村(居)的资产收益,由村(居)按照“村(居)提方案、乡镇审批、区级主管部门备案”的流程,履行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后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依规做好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进行规范处置。

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

属于村集体的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应纳入村集体经济收入,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项目资产处置应由村(居)民主决策经乡镇审核,报区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公开。

第三十五条  对法定资质中介机构评估现值小于10万元的项目资产,经公示无异议后简化程序处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资产损毁的,应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按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生产和发展需要,需将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纪律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应完整发包的建设工程,不得分解成若干分项或转包。

第三十八条  项目阳光评议小组成员、镇驻村(居)干部、村干部及其亲属不得承揽或不正当干预工程项目管理,如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由镇纪委(派出监察室)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镇项目办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项目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优亲厚友,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中谋取私利。如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由镇纪委(派出监察室)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办法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为5年。《松柏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松柏政发〔2016)38号)和《松柏镇小微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松柏政发〔2023〕13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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